民法 第 475-1 條(消費借貸之預約)
- 1.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 2.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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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75 條之 1 讓有償消費借貸的貸與人,在預約成立後借款人變成無支付能力時,可撤銷預約、免於交付借款;無償借貸則準用第 465 條之 1。
Q · 答應借人錢還沒交,後來發現對方財務爛掉,可以不借嗎?
依民法第 475 條之 1,如果消費借貸預約有約定利息或報償,貸與人在預約成立後發現借款人「成為無支付能力」,可單方撤銷預約、免於交付借款。三個要件:預約有償、對方於預約成立後陷入無支付能力、行使撤銷意思表示。若是無償借貸,準用第 465 條之 1 拒絕貸與。無支付能力不等於破產宣告,票據退票、財產被假扣押、薪資扣押等客觀惡化證據即可。
白話解讀
朋友跟你借錢,你答應下個月給。約定好之後,你發現他這個月剛被公司裁員、信用卡刷爆、還在跟別人周轉。你心裡涼了一半,但又覺得「答應了就是答應了」。這條法律告訴你:不,你有退路。只要原本約好有利息或有報酬(例如他答應還你附贈一箱酒),而對方在約定後變成「無支付能力」,你可以單方面撤銷這個預約,不用給錢。如果是純粹無償借貸(沒利息沒報酬),則準用第 465-1 條,一樣可以拒絕貸與。很多人以為「我答應借他錢」就是鐵板釘釘,其實從你答應到真正把錢交出去的這段時間,法律幫你留了一扇後門,專門對付「借錢的人突然爛掉」這種情況。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75 條之 1 規範消費借貸預約的撤銷權:在借貸「預約」成立後、「本約」(實際交付金錢)成立前,若借款人陷入無支付能力,有償借貸的預約貸與人得撤銷預約,無償借貸則準用第 465 條之 1,藉以保護貸與人在交付金錢前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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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跟我借錢還沒給,我反悔了可以不借嗎?▾
看情況。若已成立借貸預約(書面或清楚合意),單純反悔會構成違約;但若對方在約定後出現支付能力問題,民法第 475 條之 1 給你合法撤銷權。實務上可在借款預約中加入「借款人財務重大惡化時貸與人得撤銷」條款,比單靠本條更直接,且可自行定義何謂重大惡化。
Q2怎麼證明對方「無支付能力」?要等他破產嗎?▾
不用。實務上只要有客觀證據顯示對方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即可,例如票據退票、聯徵異常註記、財產被假扣押、薪資扣押命令、多張信用卡停卡等,法院綜合判斷財務狀況,不要求破產宣告。實務提示:若你正要審核借款,可請對方自己申請一份信用報告給你看,這是合法做法。
Q3如果借款人是公司,股東個人財務出問題算嗎?▾
原則上不算。公司與股東是獨立法人格,除非能證明股東財務惡化已影響公司清償能力(如股東抽資、公司資金被個人挪用),才可能援用。實務提示:借錢給公司時,可在預約中把「主要股東財務狀況重大惡化」也列為撤銷事由,本條給不了的保護,契約可以補。
Q4民法 475 條之 1 是什麼?▾
消費借貸預約的撤銷權,讓貸與人在交付金錢前發現對方無支付能力時可撤銷預約,是答應與交錢之間的法定逃生口。
Q5什麼是消費借貸預約?▾
當事人約定將來成立消費借貸的預備契約。預約只是承諾要借,真正交付金錢才成立本約,兩者是不同階段。
Q6什麼叫「無支付能力」?▾
債務人財務客觀惡化到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例如票據退票、財產被假扣押、薪資扣押,不以破產宣告為必要。
Q7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在本條差在哪?▾
有償(約有利息或報償)直接用第 1 項撤銷;無償走第 2 項準用第 465 條之 1 拒絕貸與,請求權基礎不同。
Q8答應借錢後想撤銷預約怎麼做?▾
蒐集對方無支付能力證據 → 確認預約屬有償且惡化發生在預約後 → 寄存證信函援引本條表達撤銷意思 → 保留回執。
Q9怎麼證明對方無支付能力?▾
票據退票紀錄、聯徵異常註記、財產被假扣押或薪資扣押命令、多張信用卡停卡,法院綜合判斷,不要求破產宣告。
Q10撤銷權行使有沒有期限?▾
無特定除斥期間,但應於知悉對方無支付能力後合理期間內行使,否則可能被認定默示放棄,相關請求權適用 15 年時效。
Q11對方已起訴要我履行借款預約怎麼辦?▾
在答辯狀主張第 475 條之 1 撤銷抗辯,並附上對方無支付能力的客觀證據,由法院認定撤銷是否合法。
Q12475 條之 1 vs 不安抗辯(民法 265)差在哪?▾
265 是雙務契約先給付方暫時拒絕履行的抗辯,對方提擔保即須給付;475-1 是借貸預約的撤銷權,消滅整個預約,效果更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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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契約 | 消費借貸預約(475-1) | 雙務契約(不安抗辯 265) |
| 權利性質 | 撤銷權,消滅整個預約 | 拒絕履行抗辯權,暫時不給付 |
| 觸發要件 | 對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 | 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
| 對方擔保後 | 撤銷效果原則不因事後提供擔保而消滅 | 他方提出擔保即不得拒絕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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