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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75-1 條(消費借貸之預約)

  1. 1.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2. 2.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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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75 條之 1 讓有償消費借貸的貸與人,在預約成立後借款人變成無支付能力時,可撤銷預約、免於交付借款;無償借貸則準用第 465 條之 1。

Q · 答應借人錢還沒交,後來發現對方財務爛掉,可以不借嗎?

依民法第 475 條之 1,如果消費借貸預約有約定利息或報償,貸與人在預約成立後發現借款人「成為無支付能力」,可單方撤銷預約、免於交付借款。三個要件:預約有償、對方於預約成立後陷入無支付能力、行使撤銷意思表示。若是無償借貸,準用第 465 條之 1 拒絕貸與。無支付能力不等於破產宣告,票據退票、財產被假扣押、薪資扣押等客觀惡化證據即可。

白話解讀

朋友跟你借錢,你答應下個月給。約定好之後,你發現他這個月剛被公司裁員、信用卡刷爆、還在跟別人周轉。你心裡涼了一半,但又覺得「答應了就是答應了」。這條法律告訴你:不,你有退路。只要原本約好有利息或有報酬(例如他答應還你附贈一箱酒),而對方在約定後變成「無支付能力」,你可以單方面撤銷這個預約,不用給錢。如果是純粹無償借貸(沒利息沒報酬),則準用第 465-1 條,一樣可以拒絕貸與。很多人以為「我答應借他錢」就是鐵板釘釘,其實從你答應到真正把錢交出去的這段時間,法律幫你留了一扇後門,專門對付「借錢的人突然爛掉」這種情況。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75 條之 1 規範消費借貸預約的撤銷權:在借貸「預約」成立後、「本約」(實際交付金錢)成立前,若借款人陷入無支付能力,有償借貸的預約貸與人得撤銷預約,無償借貸則準用第 465 條之 1,藉以保護貸與人在交付金錢前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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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跟我借錢還沒給,我反悔了可以不借嗎?

看情況。若已成立借貸預約(書面或清楚合意),單純反悔會構成違約;但若對方在約定後出現支付能力問題,民法第 475 條之 1 給你合法撤銷權。實務上可在借款預約中加入「借款人財務重大惡化時貸與人得撤銷」條款,比單靠本條更直接,且可自行定義何謂重大惡化。

Q2怎麼證明對方「無支付能力」?要等他破產嗎?

不用。實務上只要有客觀證據顯示對方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即可,例如票據退票、聯徵異常註記、財產被假扣押、薪資扣押命令、多張信用卡停卡等,法院綜合判斷財務狀況,不要求破產宣告。實務提示:若你正要審核借款,可請對方自己申請一份信用報告給你看,這是合法做法。

Q3如果借款人是公司,股東個人財務出問題算嗎?

原則上不算。公司與股東是獨立法人格,除非能證明股東財務惡化已影響公司清償能力(如股東抽資、公司資金被個人挪用),才可能援用。實務提示:借錢給公司時,可在預約中把「主要股東財務狀況重大惡化」也列為撤銷事由,本條給不了的保護,契約可以補。

Q4民法 475 條之 1 是什麼?

消費借貸預約的撤銷權,讓貸與人在交付金錢前發現對方無支付能力時可撤銷預約,是答應與交錢之間的法定逃生口。

Q5什麼是消費借貸預約?

當事人約定將來成立消費借貸的預備契約。預約只是承諾要借,真正交付金錢才成立本約,兩者是不同階段。

Q6什麼叫「無支付能力」?

債務人財務客觀惡化到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例如票據退票、財產被假扣押、薪資扣押,不以破產宣告為必要。

Q7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在本條差在哪?

有償(約有利息或報償)直接用第 1 項撤銷;無償走第 2 項準用第 465 條之 1 拒絕貸與,請求權基礎不同。

Q8答應借錢後想撤銷預約怎麼做?

蒐集對方無支付能力證據 → 確認預約屬有償且惡化發生在預約後 → 寄存證信函援引本條表達撤銷意思 → 保留回執。

Q9怎麼證明對方無支付能力?

票據退票紀錄、聯徵異常註記、財產被假扣押或薪資扣押命令、多張信用卡停卡,法院綜合判斷,不要求破產宣告。

Q10撤銷權行使有沒有期限?

無特定除斥期間,但應於知悉對方無支付能力後合理期間內行使,否則可能被認定默示放棄,相關請求權適用 15 年時效。

Q11對方已起訴要我履行借款預約怎麼辦?

在答辯狀主張第 475 條之 1 撤銷抗辯,並附上對方無支付能力的客觀證據,由法院認定撤銷是否合法。

Q12475 條之 1 vs 不安抗辯(民法 265)差在哪?

265 是雙務契約先給付方暫時拒絕履行的抗辯,對方提擔保即須給付;475-1 是借貸預約的撤銷權,消滅整個預約,效果更徹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d
適用契約消費借貸預約(475-1)雙務契約(不安抗辯 265)
權利性質撤銷權,消滅整個預約拒絕履行抗辯權,暫時不給付
觸發要件對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對方擔保後撤銷效果原則不因事後提供擔保而消滅他方提出擔保即不得拒絕給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 旧第589条(消費貸借の予約と当事者の破産による失効)
🇰🇷 韓國민법 제599조(파산과 소비대차의 실효)
🇨🇳 中國民法典 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性合同)
🇩🇪 德國BGB § 490 Abs. 1(Kündigungsrecht des Darlehensgebers bei Vermögensverschlechterung,ehemals § 610 a.F.)
🇫🇷 法國Code civil art. 1892(prêt de consommation, traditionnellement contrat réel — pas d'obligation avant remise)
🇺🇸 美國普通法 loan commitment +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MAC) doctrine(無單一法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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