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2 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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