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3 條(對於第三人行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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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aker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為無過失責任
daaa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103台上584:同居人自殺致房屋成凶宅非本條租賃物毀損滅失
沒有物理上的變化、所有權未受侵害、僅為經濟價值減損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失
(433是是224履行輔助人之具體化規定)
他人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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