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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34 條(失火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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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失火責任:「一般人」注意程度,重大過失
minnie02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民434 承租人失火責任 立法者保障弱勢的承租人 承租人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 (原)抽輕變成重大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租賃物因「承租人」(考量承租人是經濟上弱勢,且承租人自己損失也不小)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加強保護承租人 繼受歐陸法 🥣實務:任意規定 * 🔵多數說(陳忠五師): 同時構成434時,184亦限於『⚠️⚠️重大過失』
cathy881111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最高法院:任意規定
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臺灣大學控告宿舍煮火鍋失火學生,因為學生是抽象輕過失,所以不可歸責。
chemin
3 years ago
因為承租人是經濟上弱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