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4 條(失火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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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失火責任:「一般人」注意程度,重大過失
minnie022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434 承租人失火責任
立法者保障弱勢的承租人
承租人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
(原)抽輕變成重大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租賃物因「承租人」(考量承租人是經濟上弱勢,且承租人自己損失也不小)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加強保護承租人
繼受歐陸法
🥣實務:任意規定
*
🔵多數說(陳忠五師):
同時構成434時,184亦限於『⚠️⚠️重大過失』
cathy881111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最高法院:任意規定
ihy433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臺灣大學控告宿舍煮火鍋失火學生,因為學生是抽象輕過失,所以不可歸責。
chemin
4 years ago
因為承租人是經濟上弱勢
14874874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若是輕過失沒關係因為房東也蒙受損害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