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435條規定,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失比例減少租金;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者並得終止契約。
Q · 租的房子壞了一部分,可以要求減租嗎?
可以,依民法435條按滅失部分減租
依民法第435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若存餘部分已不能達租賃目的,更可直接終止契約且不負違約責任。關鍵前提是損壞「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天災、建物老化、第三人施工造成的損壞均屬之,承租人自己破壞者不適用。
你租的房子漏水、地板塌了一塊、冷氣壞了,而且不是你弄壞的。很多房客這時候的反應是:「算了,忍一下,反正快到期了。」但你其實握著兩張牌。第一張:房子壞了多少,租金就該少多少。不是你去求房東打折,是法律直接給你「減少租金請求權」,房東拒絕你可以上法院。第二張更狠:如果壞掉的部分讓你根本沒辦法正常住(例如廁所全壞、漏水漏到臥室不能睡),你可以直接終止契約走人,不用等租約到期,不用付違約金。這兩張牌的前提只有一個:不是你弄壞的。至於是天災、建物老化、還是隔壁施工造成的,都算。
民法第435條為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規定,賦予承租人兩項權利:一為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之減租請求權,二為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時之契約終止權,二者前提均為損壞係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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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民法435條,只要損壞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法律未訂公式,實務常用面積比例法:壞掉面積除以總面積乘月租,功能核心區(廚廁)受損比例可更高。
可以。若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依435條第2項得終止契約,不負違約金責任。
需要。應先以存證信函通知並主張減租,不能自行默扣租金,否則房東可依440條以欠租終止契約。
指租賃物一部分毀損、滅失或使用功能實質減損,致承租人無法完整使用收益。
損壞非因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所致,如天災、建物老化、第三人行為,均屬之。
減租是局部損壞仍可住時按比例調整租金;終止權是壞到不能達租賃目的時走人不違約。
拍照存證→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並援引435條主張減租寫明起算日→拒絕則調解或起訴。
實務常用面積比例法:滅失面積除總面積乘月租;廚廁等功能核心區受損比例可更高。
調解委員會聲請免費;提告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小額(10萬以下)可自行進行免律師。
拍照錄影、發現日期紀錄、存證信函、必要時鑑定報告,舉證天災或老化等外部原因。
423是房東的修繕義務,435是房客的減租終止權,兩條獨立;修好前期間房客仍可主張減租。
| 比較面向 | 減租請求權 | 終止權 |
|---|---|---|
| 適用門檻 | 租賃物一部滅失 | 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 |
| 效果 | 按滅失比例減少租金,契約續存 | 契約向後消滅,承租人得走人 |
| 前提要件 |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 |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目的不達 |
| 違約責任 | 無,僅調整租金 | 合法終止不負違約金責任 |
| 適合情境 | 局部損壞仍可居住 | 嚴重損壞無法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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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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