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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35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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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2. 2.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35條規定,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失比例減少租金;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者並得終止契約。

Q · 租的房子壞了一部分,可以要求減租嗎?

可以,依民法435條按滅失部分減租

依民法第435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若存餘部分已不能達租賃目的,更可直接終止契約且不負違約責任。關鍵前提是損壞「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天災、建物老化、第三人施工造成的損壞均屬之,承租人自己破壞者不適用。

白話解讀

你租的房子漏水、地板塌了一塊、冷氣壞了,而且不是你弄壞的。很多房客這時候的反應是:「算了,忍一下,反正快到期了。」但你其實握著兩張牌。第一張:房子壞了多少,租金就該少多少。不是你去求房東打折,是法律直接給你「減少租金請求權」,房東拒絕你可以上法院。第二張更狠:如果壞掉的部分讓你根本沒辦法正常住(例如廁所全壞、漏水漏到臥室不能睡),你可以直接終止契約走人,不用等租約到期,不用付違約金。這兩張牌的前提只有一個:不是你弄壞的。至於是天災、建物老化、還是隔壁施工造成的,都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435條為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規定,賦予承租人兩項權利:一為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之減租請求權,二為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時之契約終止權,二者前提均為損壞係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租的房子壞了一部分可以減租嗎?

可以。依民法435條,只要損壞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Q2減多少租金才合理?

法律未訂公式,實務常用面積比例法:壞掉面積除以總面積乘月租,功能核心區(廚廁)受損比例可更高。

Q3房子壞到不能住可以提前解約嗎?

可以。若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依435條第2項得終止契約,不負違約金責任。

Q4減租前需要先通知房東嗎?

需要。應先以存證信函通知並主張減租,不能自行默扣租金,否則房東可依440條以欠租終止契約。

Q5民法435條的一部滅失是什麼意思?

指租賃物一部分毀損、滅失或使用功能實質減損,致承租人無法完整使用收益。

Q6什麼叫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損壞非因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所致,如天災、建物老化、第三人行為,均屬之。

Q7減租請求權和終止權差在哪?

減租是局部損壞仍可住時按比例調整租金;終止權是壞到不能達租賃目的時走人不違約。

Q8民法435條怎麼主張減租?

拍照存證→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並援引435條主張減租寫明起算日→拒絕則調解或起訴。

Q9減租金額怎麼算?

實務常用面積比例法:滅失面積除總面積乘月租;廚廁等功能核心區受損比例可更高。

Q10主張減租或終止要花多少錢?

調解委員會聲請免費;提告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小額(10萬以下)可自行進行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損壞不是我造成的?

拍照錄影、發現日期紀錄、存證信函、必要時鑑定報告,舉證天災或老化等外部原因。

Q12民法435條 vs 423條房東修繕義務差在哪?

423是房東的修繕義務,435是房客的減租終止權,兩條獨立;修好前期間房客仍可主張減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減租請求權終止權
適用門檻租賃物一部滅失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
效果按滅失比例減少租金,契約續存契約向後消滅,承租人得走人
前提要件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目的不達
違約責任無,僅調整租金合法終止不負違約金責任
適合情境局部損壞仍可居住嚴重損壞無法正常使用

減租請求權

適用門檻
租賃物一部滅失
效果
按滅失比例減少租金,契約續存
前提要件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
違約責任
無,僅調整租金
適合情境
局部損壞仍可居住

終止權

適用門檻
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
效果
契約向後消滅,承租人得走人
前提要件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目的不達
違約責任
合法終止不負違約金責任
適合情境
嚴重損壞無法正常使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611条(賃借物の一部滅失等による賃料の減額等)
韓國민법 제627조(일부멸실 등과 감액청구, 해지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9条(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减租与解除)
德國BGB § 536(Mietminderung bei Sach- und Rechtsmängel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722(destruction partielle de la chose louée)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Property: Landlord & Tenant § 5.4;URLTA § 4.104(rent abatement / partial destru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0181105 制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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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35 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