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5 條(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
- 1.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2.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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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35條規定,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失比例減少租金;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者並得終止契約。
Q · 租的房子壞了一部分,可以要求減租嗎?
依民法第435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若存餘部分已不能達租賃目的,更可直接終止契約且不負違約責任。關鍵前提是損壞「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天災、建物老化、第三人施工造成的損壞均屬之,承租人自己破壞者不適用。
白話解讀
你租的房子漏水、地板塌了一塊、冷氣壞了,而且不是你弄壞的。很多房客這時候的反應是:「算了,忍一下,反正快到期了。」但你其實握著兩張牌。第一張:房子壞了多少,租金就該少多少。不是你去求房東打折,是法律直接給你「減少租金請求權」,房東拒絕你可以上法院。第二張更狠:如果壞掉的部分讓你根本沒辦法正常住(例如廁所全壞、漏水漏到臥室不能睡),你可以直接終止契約走人,不用等租約到期,不用付違約金。這兩張牌的前提只有一個:不是你弄壞的。至於是天災、建物老化、還是隔壁施工造成的,都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435條為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規定,賦予承租人兩項權利:一為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之減租請求權,二為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時之契約終止權,二者前提均為損壞係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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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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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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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租的房子壞了一部分可以減租嗎?▾
可以。依民法435條,只要損壞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Q2減多少租金才合理?▾
法律未訂公式,實務常用面積比例法:壞掉面積除以總面積乘月租,功能核心區(廚廁)受損比例可更高。
Q3房子壞到不能住可以提前解約嗎?▾
可以。若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依435條第2項得終止契約,不負違約金責任。
Q4天災造成損壞房東說不關他的事,我還能減租嗎?▾
能。天災屬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正是435條保護的情形,與房東有無過失無關。
Q5減租前需要先通知房東嗎?▾
需要。應先以存證信函通知並主張減租,不能自行默扣租金,否則房東可依440條以欠租終止契約。
Q6熱水器、冷氣壞了算不算一部滅失?▾
嚴格說設備故障非滅失,但實務常擴張解釋,若設備為租賃標的且故障致使用功能實質減損,效果等同一部滅失。
Q7終止契約和解除契約一樣嗎?▾
不一樣。435條給的是終止權(向後生效),不是解除權(溯及既往),之前住的期間租金照付。
Q8減租請求權有時效嗎?▾
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民法125條),但實務建議發現損壞即時主張,越早起算回溯金額越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減租請求權 | 終止權 |
|---|---|---|
| 適用門檻 | 租賃物一部滅失 | 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 |
| 效果 | 按滅失比例減少租金,契約續存 | 契約向後消滅,承租人得走人 |
| 前提要件 |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 |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目的不達 |
| 違約責任 | 無,僅調整租金 | 合法終止不負違約金責任 |
| 適合情境 | 局部損壞仍可居住 | 嚴重損壞無法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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