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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35 條(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2.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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