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6 條(權利瑕疵之效果)
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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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36條規定,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依約使用收益者,準用第435條,得按比例減租,影響重大者得終止租約。
Q · 租的房子被第三人主張權利不能用了,還要付全額租金嗎?
依民法第436條準用第435條,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如真正屋主、抵押權人查封、共有人主張分割)致不能為約定使用收益者,得按受影響比例請求減少租金;若影響重大到無法達成租賃目的,得終止租約。要件有三:第三人主張權利、該主張致不能依約使用收益、影響與減免比例相當。承租人並應依第437條即時通知出租人。
白話解讀
你租了一間店面開了半年,生意剛起步,突然有個人拿著法院文件出現,說他才是這間房子的真正所有人,你的房東根本沒有權利租給你。你的房東不是壞人,他可能自己也搞不清楚產權,但結果是你被迫關門。這時候你能怎麼辦?436條把435條的保護延伸到這種情境:如果第三人主張權利導致你沒辦法正常使用租的東西,你可以按照受影響的比例要求減租;如果影響大到你根本無法達到當初租這個地方的目的,你可以直接終止租約走人。注意,這不只是「房東騙你」才適用。銀行來查封、前手買家主張優先購買權、共有人不同意出租,只要是「第三人主張權利」讓你用不了,這條就是你的安全繩。
法律定性
民法第436條為租賃權利瑕疵的準用規範,將第435條「租賃物一部滅失時的減租與終止權」延伸適用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依約使用收益」之情形。其核心在於確立出租人不僅擔保租賃物物理上可用,亦擔保承租人有權使用,使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兩種風險獲得對稱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436條是什麼?▾
規定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使用收益時,準用435條的減租與終止權。
Q2房東不是真正屋主,我能停付租金嗎?▾
不能片面停付,但得依436條按受影響比例請求減租,影響重大者得終止租約。
Q3什麼算第三人主張權利?▾
真正屋主出面、抵押權人聲請查封、共有人主張分割、前手主張優先購買權等致你不能用都算。
Q4減租還是終止租約怎麼選?▾
部分影響仍可使用者按比例減租;影響重大無法達成租賃目的者得終止。
Q5主張減租前要先做什麼?▾
應依民法437條即時書面通知出租人,否則怠於通知所生損害須自負。
Q6二房東無權轉租,我向誰求償?▾
租約對象是二房東,依436條對二房東主張減租或終止,損失另依227條求償。
Q7減租或終止有時效限制嗎?▾
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民法125條),但通知義務須即時履行。
Q8第三人只是口頭主張沒證據能用436條嗎?▾
須已實際致不能使用收益才符合要件,僅口頭主張而未影響使用尚不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eft_label | left_value | right_label | right_value |
|---|---|---|---|---|
| 瑕疵類型 | 民法435條(物之瑕疵) | 租賃物一部滅失(物理損壞) | 民法436條(權利瑕疵) | 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使用 |
| 保護邏輯 | — | 東西壞了不能用 | — | 用這東西的權利被挑戰 |
| 救濟手段 | — | 按比例減租 / 終止租約 | — | 準用435條,相同的減租 / 終止 |
| 配套通知義務 | — | 無特別即時通知條文 | — | 須依437條即時通知出租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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