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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31 條(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1. 1.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2. 2.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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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31條規定,承租人支出有益費用增加租賃物價值,出租人知情未反對者,租約終止時應償還現存增價額;增設工作物得取回但須回復原狀。

Q · 租屋裝修花的錢,退租時能跟房東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承租人支出有益費用使租賃物增值,若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費用,但以退租當時「現存之增價額」為限,不是你當初花的金額。另依第2項,增設的工作物(如冷氣、層架)得自行取回,但須回復租賃物原狀。

白話解讀

你花了二十萬把租來的老公寓廚房全部翻新,義大利磁磚、石英石檯面、嵌入式烤箱。住了三年,房東說不續租。你搬走的時候,那套廚房帶不走。這二十萬就蒸發了嗎?不一定。431 條給了你兩條路。第一條路:如果你當初裝修的時候房東知情而且沒反對,租約結束時他必須把「現在還值多少」還給你。注意,不是你花了多少,是現在還值多少。你花二十萬裝的廚房,三年後殘值可能只剩八萬,房東還你八萬,不是二十萬。第二條路更直覺:你裝的東西如果拆得下來(冷氣、層架、燈具),你可以直接帶走,但你得把牆上的洞補好、釘子拔掉,恢復原狀。兩條路的前提完全不同,選錯了就什麼都拿不到。關鍵卡在三個字:「知其情事」。房東知道你在裝修而且沒說不行,這是你能要錢的前提。如果你偷偷改的,一毛都別想。

法律定性

民法第431條為租賃契約中關於承租人費用償還與工作物取回的規範。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而增加其價值,且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者,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應於現存增價額範圍內償還其費用;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則得於回復租賃物原狀後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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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東口頭說可以裝修,退租時翻臉不認怎麼辦?

法院看證據。口頭同意若無佐證會很困難,但若能拿出 Line 對話、傳給房東的設計圖他回好、他來看過施工現場的照片,拼起來就能建立知情不反對的事實。實務上最強證據是裝修完成後房東仍來收租、看房卻未異議,常被認定為默示同意。

Q2我裝的冷氣退租時一定能帶走嗎?

看冷氣型態。窗型直接搬走沒問題;分離式理論上也可拆走(第2項增設工作物得取回),但須補好管線孔洞、處理外牆痕跡(回復原狀)。若租約寫明退租時冷氣歸房東,則被契約覆蓋,無法帶走。

Q3我是房東,房客偷偷隔間怎麼處理?

房客未經同意改建,第1項知其情事要件不成立,退租時不能請求裝修費。房東可要求回復原狀;若房客拒絕或已離開,自行修復費用可從押金扣抵,不足再依民法第432條追償。若隔間涉及消防法規,房屋所有權人可能另有行政責任,應立即書面催告改善自保。

Q4租屋裝修費退租拿得回來嗎?

限房東知情且未反對的情況才能請求,且只能拿退租當下的「現存增價額」,不是當初花費。

Q5有益費用和必要費用差在哪?

必要費用是維持物之正常使用(修繕,民法430),有益費用是提升物之客觀價值(裝修改良,民法431),償還規則不同。

Q6什麼叫現存增價額?

改善物在租賃關係終止那一刻仍存在的增值,已扣除折舊,是償還請求的上限,非原始投入金額。

Q7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是什麼意思?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在改良且未表示反對,是請求償還的前提。單純沉默不算,須證明知情後的不反對。

Q8怎麼向房東請求租屋裝修費?

蒐集知情證據 → 整理費用憑證 → 委請鑑價算現存增價額 → 寄存證信函 → 協商不成走調解或簡易訴訟。

Q9現存增價額怎麼算?

依退租時改善物殘值估算,建議退租前請估價師或室內設計師出鑑價報告,先定義數字搶談判錨點。

Q10請求有益費用償還要花多少錢?

鑑價費數千至上萬,存證信函郵資百元內;訴訟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50萬以下可走簡易程序。

Q11怎麼證明房東知情未反對?

Line 對話、傳設計圖房東回覆、施工現場照片,最強是裝修完成後房東仍來收租看房卻未異議的紀錄。

Q12有益費用償還 vs 工作物取回哪個有利?

拆得下來不破壞結構的選取回(拿實體物);已附合成房屋一部的只能走第1項請求現存增價額金錢償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08条(賃借人による費用の償還請求)
🇰🇷 韓國민법 제626조(임차인의 상환청구권)
🇨🇳 中國民法典第715条(承租人改善或增設他物)
🇩🇪 德國BGB § 539(Ersatz sonstiger Verwendungen und Wegnahmerecht des Mieter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555(impenses et constructions — droit d'enlèvement)
🇺🇸 美國Common law trade fixtures doctrine(承租人附著物取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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