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1 條(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 1.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 2.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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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31條規定,承租人支出有益費用增加租賃物價值,出租人知情未反對者,租約終止時應償還現存增價額;增設工作物得取回但須回復原狀。
Q · 租屋裝修花的錢,退租時能跟房東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承租人支出有益費用使租賃物增值,若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費用,但以退租當時「現存之增價額」為限,不是你當初花的金額。另依第2項,增設的工作物(如冷氣、層架)得自行取回,但須回復租賃物原狀。
白話解讀
你花了二十萬把租來的老公寓廚房全部翻新,義大利磁磚、石英石檯面、嵌入式烤箱。住了三年,房東說不續租。你搬走的時候,那套廚房帶不走。這二十萬就蒸發了嗎?不一定。431 條給了你兩條路。第一條路:如果你當初裝修的時候房東知情而且沒反對,租約結束時他必須把「現在還值多少」還給你。注意,不是你花了多少,是現在還值多少。你花二十萬裝的廚房,三年後殘值可能只剩八萬,房東還你八萬,不是二十萬。第二條路更直覺:你裝的東西如果拆得下來(冷氣、層架、燈具),你可以直接帶走,但你得把牆上的洞補好、釘子拔掉,恢復原狀。兩條路的前提完全不同,選錯了就什麼都拿不到。關鍵卡在三個字:「知其情事」。房東知道你在裝修而且沒說不行,這是你能要錢的前提。如果你偷偷改的,一毛都別想。
法律定性
民法第431條為租賃契約中關於承租人費用償還與工作物取回的規範。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而增加其價值,且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者,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應於現存增價額範圍內償還其費用;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則得於回復租賃物原狀後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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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租屋裝修費退租能拿回來嗎?▾
限房東知情且未反對的情況,且只能請求退租當下的「現存增價額」,不是當初花費。
Q2房東說隨便裝修,退租翻臉怎麼辦?▾
靠證據鏈。Line 對話、設計圖回覆、施工後房東仍來收租看房的紀錄,都可建立「知情不反對」事實。
Q3現存增價額怎麼算?▾
看改善物在退租時還值多少,非原始花費。建議退租前請估價師出鑑價報告,先定義數字。
Q4我裝的冷氣退租能帶走嗎?▾
依第2項可取回,但須補好管線孔洞、回復原狀;若租約約定冷氣歸房東,則被契約覆蓋。
Q5房客偷偷隔間,房東要付裝修費嗎?▾
不用。未經房東同意,第1項「知其情事」要件不成立,房客不得請求,且須回復原狀。
Q6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時效多久?▾
適用民法第127條第7款2年短期時效,自退租日起算,逾期未主張即喪失。
Q7二房東裝修退租,原房東要付錢嗎?▾
取決於原房東是否知情且未反對;若原房東連轉租都不知,求償對象是二房東。
Q8有益費用和必要費用差在哪?▾
必要費用是維持物之使用(修繕,民法430),有益費用是提升物之價值(裝修改良,民法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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