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1 條(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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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II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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