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0 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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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其期限內「不修繕」,承租人(208但書)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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