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0 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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