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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29 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2.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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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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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II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liufu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任意規定—>補充當事人之不足—>提升締約效率並避免事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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