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29 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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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修繕是出租人的義務及權利。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II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liufu
5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任意規定—>補充當事人之不足—>提升締約效率並避免事後糾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