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重點摘要民法第 428 條規定,租賃物為動物時,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醫療費則依第 429 條由出租人負擔。
Q · 租來的動物,飼料錢誰出?
承租人負擔,合約另有約定除外
依民法第 428 條,租賃物為動物時,飼養費由承租人(租用的人)負擔。法律的預設是:租金歸租金,飼料歸飼料,兩筆帳分開算。但這是任意規定,合約若明確寫「租金已含飼養」即從約定。要注意飼養費只涵蓋日常維生開銷,動物生病受傷的醫療費屬「修繕」範疇,原則上依第 429 條由出租人負擔。
租東西跟養東西是兩回事,但當你租的東西是活的,這兩件事就黏在一起了。一台冷氣租來插電就能用,但一匹馬租來不餵草料牠會死。民法在這裡做了一個很直覺的切割:租金是你付給主人的「使用費」,飼養費是你讓這個活物繼續運作的「燃料費」。你開租來的車要自己加油,養租來的動物要自己買飼料,邏輯一樣。這條只講「飼養費」,不講「醫療費」。馬吃草的錢你出,馬腿斷了的醫藥費不在這條的射程內,那歸修繕的規定管(第 429 條)。這個區別很多人搞不清楚,結果在合約裡該寫清楚的沒寫,出事才在那邊吵。
民法第 428 條為租賃編關於動物標的物的成本歸屬規範:當租賃物為動物時,維持其生命所需的日常飼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本條屬任意規定,得以契約排除,且不涵蓋動物傷病的醫療費用,後者歸第 429 條修繕義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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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費(日常吃喝)依本條由承租人負擔,但醫療費屬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依第 429 條由出租人負擔,除非受傷因使用不當造成。若騎太猛把馬弄傷,承租人違反第 432 條保管義務,賠償責任反而回到承租人身上。
正好相反。本條是任意規定但同時是預設規則:合約沒寫時,飼養費就是承租人的。想讓出租人負擔飼養費,必須在合約裡明確寫進去。
依民法第 428 條由承租人負擔,除非合約寫明租金已含飼養費。
不包含。醫療費屬修繕範疇,原則上依第 429 條由出租人負擔,與第 428 條飼養費形成成本分工。
規範租賃物為動物時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是租賃編針對活體標的物的成本歸屬特別規則。
飼養費是日常維生開銷由承租人負擔(428 條),醫療費屬修繕由出租人負擔(429 條),兩條不同軌道。
得由當事人以契約排除或變更的法律規定,428 條即屬此類,合約另有約定者從約定。
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428 條),租賃物稅捐則由出租人負擔(427 條),方向相反。
簽約前把飼料、保健品、日常獸醫檢查與傷病醫療的費用歸屬分開明文寫清楚,避免事後爭吵。
以實際飼料支出憑證為準,爭議時提出市場行情佐證同類動物每月合理飼養成本範圍。
爭議 50 萬以下可走簡易程序,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委律師,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拿出合約中『租金含飼養』的特約條款,沒有特約則法律預設由承租人負擔。
| 費用類型 | 負擔方 | 法條依據 |
|---|---|---|
| 日常飼養費(飼料、基本照顧) | 承租人 | 民法第 428 條 |
| 傷病醫療費(修繕) | 出租人 | 民法第 429 條 |
| 稅捐 | 出租人 | 民法第 427 條 |
| 因使用不當造成之損害 | 承租人(違反保管義務) | 民法第 43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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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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