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2-1 條(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之效力)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2-1 條:留置物上有其他物權(如質權)時,該物權人不得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為動產物權順位的例外規定。
Q · 修車廠扣住的車,發現早就被客人拿去質押了,誰贏?
善意修車廠贏,民法 932-1 條的反擊條款
依民法第 932-1 條,留置物上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最常見是動產質權)時,該物權人不得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修車廠老闆只要在接車時不知道車已被質押,且依其行業經驗無重大過失,他的留置權即可反壓地下錢莊的質權,先收清修理費才放車。三個關鍵:留置權合法成立、留置權人善意、不知道有質權存在。
深度解讀
假設你是修車廠老闆,客人把車開來修,你修完他不付錢,你可以把車扣著(這叫留置權)。但你不知道的是,這台車其實早就被客人拿去質押給地下錢莊了。錢莊的質權比你的留置權早成立,照物權優先順位,他應該贏你。這條就是翻桌的那條:只要你「善意」(不知道車上有其他物權)而且已經合法占有,你的留置權反過來壓過錢莊的質權。這是物權法裡罕見的「後來居上」條款,打破了「成立在先者優先」的鐵律。為什麼立法者要開這個例外?因為留置權人通常是提供勞務或保管的業者(修車、修錶、寄物),他們在接下物品時根本沒辦法查對方身上有沒有其他物權。如果讓他們永遠排在隱藏的質權後面,沒人敢做這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所有權名詞
- 留置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