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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決字第 3724 號
要旨
主債務人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准予延期清償,保證人得據以為抗辯,至連帶債務人則否
全文內容
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規定,應受優待之對象,為應征召服役之軍人,至其所負債務之保證人如非應征召服役之軍人,原不在該條規定應受優待之列。惟查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故本件主債務人既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規定評定准予延期清償債務,其保證人似得依上開規定,主張其主債務人已獲准延期清償債務之抗辯。至連帶債務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似不得主張上述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