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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10 條(不得執行之財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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