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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10不得執行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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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當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的軍人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所必需的財產,債權人是無法要求進行強制執行的。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軍人及其家屬在服役期間能夠維持生活所需的資源。如果有債權人對這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請求,法院會拒絕執行。此法條對於軍人及其家屬的財產提供了一定的保護,以確保他們能夠在服役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支持。 在裁判書的第一則判決中,被告的一家賴以維持生活必需的財產是基於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10條而免於強制執行的。在這個案例中,抗告人的兩名孩子是目前正在服役的軍人,他們的家屬依靠這些財產來維持生活。因此,法院裁定停止債權人對他們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請求。 在裁判書的第二則判決中,法院指出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10條只適用於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的軍人,在動員時期結束後就不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換句話說,被告的兩名孩子是在動員時期結束後才被徵召入營服役的,因此該條例不再適用於他們。根據裁判書的說法,抗告人的辯護並未影響法院對此認定的判斷,因此裁定駁回此次抗告。 綜上所述,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10條,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的軍人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所需要的財產是無法被債權人強制執行的。但該條例僅適用於動員時期的軍人,對於動員時期結束後才被徵召入營的軍人則不再適用。以上裁判書提供了對於此法條的解釋和適用範例。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0491220 制定)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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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0 條規定:「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