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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4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債務人之子在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襠持生活所必須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

債權人公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之子,應徵召服役,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在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須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此際,債權人如欲保全債務人之財產,僅得聲請假扣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秘台廳(一)字第 004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債務人之子在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襠持生活所必須之財產,債權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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