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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四章 後備軍人之優待

§ 30–389

31優先任用後備軍人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38慶典之邀請
中央或地方舉行重要慶典時,得特設榮譽席,邀請左列人員參加慶祝,以示崇敬: 一、曾在服役期間建立殊勳者。 二、曾在營服役二十年以上者。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