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38 條(慶典之邀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或地方舉行重要慶典時,得特設榮譽席,邀請左列人員參加慶祝,以示崇敬: 一、曾在服役期間建立殊勳者。 二、曾在營服役二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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