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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二章 管理機關

§ 4–63

4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5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