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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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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5 條規定,軍人家庭狀況的調查統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進行,具體的辦法由內政部來制定。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軍人及其家屬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優待待遇,需根據家庭狀況進行相應的調查和統計。舉例來說,當政府進行軍人家庭優待政策的制定或調整時,需要根據軍人家庭的實際情況進行統計,以確定符合相關條件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優待措施。詳細的調查和統計辦法可參考內政部所制定的相關辦法或指導文件。

立法沿革 2

(0491220 制定)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省(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0891024 修正)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應辦調查統計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將鄉鎮公所修正為鄉(鎮、市、區)公所。   二、將省政府訂定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91220 制定)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省(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0891024 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應辦調查統計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將鄉鎮公所修正為鄉(鎮、市、區)公所。   二、將省政府訂定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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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5 條規定:「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