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5 條規定,軍人家庭狀況的調查統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進行,具體的辦法由內政部來制定。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軍人及其家屬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優待待遇,需根據家庭狀況進行相應的調查和統計。舉例來說,當政府進行軍人家庭優待政策的制定或調整時,需要根據軍人家庭的實際情況進行統計,以確定符合相關條件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優待措施。詳細的調查和統計辦法可參考內政部所制定的相關辦法或指導文件。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省(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應辦調查統計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將鄉鎮公所修正為鄉(鎮、市、區)公所。 二、將省政府訂定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省(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應辦調查統計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將鄉鎮公所修正為鄉(鎮、市、區)公所。 二、將省政府訂定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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