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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3家屬範圍
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