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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5.18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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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3家屬範圍開分頁 ›
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第二章 管理機關
4開分頁 ›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5開分頁 ›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7清償或回贖期間之延展開分頁 ›
  1.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
  2. 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9終止租典契約或回贖之禁止開分頁 ›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11土地之申請助耕開分頁 ›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14家屬之優先僱代開分頁 ›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15生活補助費、配給、代金之照發開分頁 ›
  1.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
  2. 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仍應照發。
20減租之優待開分頁 ›
  1.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於在營服役期間,得享有減租之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 前項減租之優待,以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為限。
22小本貸款之申請開分頁 ›
  1. 現役軍人如確係家境清寒不能維持生活者,其家屬得向政府申請小本貸款。
  2. 前項貸款應由政府設置軍人貸款基金,其貸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3水電之優待開分頁 ›
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但以公營者為限。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四章 後備軍人之優待
31優先任用後備軍人開分頁 ›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38慶典之邀請開分頁 ›
中央或地方舉行重要慶典時,得特設榮譽席,邀請左列人員參加慶祝,以示崇敬: 一、曾在服役期間建立殊勳者。 二、曾在營服役二十年以上者。
第五章 優待之停止
40後備軍人優待之停止開分頁 ›
  1. 後備軍人因消失身份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2. 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
41家屬優待之停止開分頁 ›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第六章 附則
43優待之順序開分頁 ›
本條例所定之各項優待,如須分先後之順序時,依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後備軍人之順序行之,如身份相同者,依左列順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全文共 4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5.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