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之各項優待,如須分先後之順序時,依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後備軍人之順序行之,如身份相同者,依左列順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43 條,當各項優待需要按照先後順序時,應按照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後備軍人的順序進行。如果身份相同,則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 例如,如果有兩名現役軍人要求享受同一項優待,其中一名曾在服役期間參加過作戰,而另一名沒有參加過作戰,則按照第一項的順序給予優待。如果兩名現役軍人都參加過作戰,則按照第二項的順序給予優待。如果兩名現役軍人都參加過作戰且服役期間相同,則根據第三項的順序給予優待給予優待。
本條例所定之各項優待,如須分先後之順序時,依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後備軍人之順序行之;如身份相同者,依左列順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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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之各項優待,如須分先後之順序時,依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後備軍人之順序行之;如身份相同者,依左列順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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