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因消失其身份或被通緝者,停止本條例第三章規定之優待。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五章 優待之停止
§ 39–41共 3 條
- 後備軍人因消失身份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 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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