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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五章 優待之停止

§ 39–413

40後備軍人優待之停止
  1. 後備軍人因消失身份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2. 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
41家屬優待之停止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