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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41家屬優待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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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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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41條,被優待之家屬有以下情形之一,則停止其優待: 1. 喪失國籍。 2. 在執行徒刑中。 3. 正通緝中。 4. 配偶離婚,女方出嫁,或子女為他人贅夫。 5. 為他人養子女。 參考資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41條 (民國89年11月08日修正)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 通緝名詞
  • 離婚名詞
(0491220 制定)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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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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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41 條規定:「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