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41條,被優待之家屬有以下情形之一,則停止其優待: 1. 喪失國籍。 2. 在執行徒刑中。 3. 正通緝中。 4. 配偶離婚,女方出嫁,或子女為他人贅夫。 5. 為他人養子女。 參考資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41條 (民國89年11月08日修正)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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