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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34生活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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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於就業前不能維持生活者,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得視財力酌予救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4條,如果後備軍人在就業前無法維持生活,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有權根據其財力情況,提供救助。然而,這條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何謂「救助」以及如何確定一個人無法維持生活的標準。因此,實際的救助措施和標準可能會因不同的情況和機關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0) - 國家兵役行政中心(https://www.ris.mnd.gov.tw/risweb/doit/mainAction?menuId=218)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後備軍人於就業前,不能維持生活者,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得視財力酌予救助。

  • 行政機關名詞
(0491220 制定)

後備軍人於就業前,不能維持生活者,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得視財力酌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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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4 條規定:「後備軍人於就業前不能維持生活者,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得視財力酌予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