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於就業前不能維持生活者,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得視財力酌予救助。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4條,如果後備軍人在就業前無法維持生活,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有權根據其財力情況,提供救助。然而,這條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何謂「救助」以及如何確定一個人無法維持生活的標準。因此,實際的救助措施和標準可能會因不同的情況和機關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0) - 國家兵役行政中心(https://www.ris.mnd.gov.tw/risweb/doit/mainAction?menuId=218)
後備軍人於就業前,不能維持生活者,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得視財力酌予救助。
後備軍人於就業前,不能維持生活者,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得視財力酌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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