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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33技藝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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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因服役致學業技藝荒廢者,於復學復職或就學就職後,應予補習訓練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3條,後備軍人因服役致學業技藝荒廢後,於復學復職或就學就職後,應給予補習訓練的機會。這意味著在軍人完成役期後,如果他們的學業或技術因服役而受到了中斷,當他們回到學校或工作後,應該提供相應的補習訓練,以幫助他們重新獲得必要的學習或技能。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軍人及其家屬在完成役期後,能夠恢復其學業或職業發展,並避免由於服役而造成的不利影響。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後備軍人因服役致學業、技藝荒廢者,於復學、復職、或就學、就職後,應予補習訓練之機會。

  • 復職名詞
(0491220 制定)

後備軍人因服役致學業、技藝荒廢者,於復學、復職、或就學、就職後,應予補習訓練之機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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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3 條規定:「後備軍人因服役致學業技藝荒廢者,於復學復職或就學就職後,應予補習訓練之機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