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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32轉任公職年資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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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2. 2.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2條,當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他們在軍中服役的年資應該被合併計算。這些年資的計算辦法由行政院和考試院共同定定。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後備軍人在軍中服役了5年,然後轉任公職,他的轉任公職年資將會包含這5年的軍職年資。但是,具體的年資計算辦法需要由行政院和考試院來確定。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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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1220 制定)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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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2 條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