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2條,當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他們在軍中服役的年資應該被合併計算。這些年資的計算辦法由行政院和考試院共同定定。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後備軍人在軍中服役了5年,然後轉任公職,他的轉任公職年資將會包含這5年的軍職年資。但是,具體的年資計算辦法需要由行政院和考試院來確定。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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