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31 條(優先任用後備軍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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