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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31優先任用後備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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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1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的後備軍人,擔任適用於軍事管理組織、軍事教育訓練工作或後備軍人所學專長相關的工作職位。此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後備軍人優先就業機會,並充分發揮他們在軍事方面所獲得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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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1220 制定)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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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1 條規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