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1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的後備軍人,擔任適用於軍事管理組織、軍事教育訓練工作或後備軍人所學專長相關的工作職位。此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後備軍人優先就業機會,並充分發揮他們在軍事方面所獲得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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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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