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任用新進人員時,其資格相等而為後備軍人者,應優先登記錄用。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0條,當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需要錄用新進人員時,如果有資格相等的候選人中有後備軍人,則應優先考慮錄用他們。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所以我們可以參考該條例的其他條文來了解更多細節。參考法條是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0條(49.12.28)。 例子:當公立學校需要新進教師時,如果有一位後備軍人和一位非後備軍人具有相等的學歷和經驗,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0條,該校應優先考慮錄用後備軍人。然而,如果後備軍人的資格和其他條件與該職位不相符,校方也可以依據其他法規進行錄用決定。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任用新進人員時,其資格相等而為後備軍人者,應優先登記錄用。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任用新進人員時,其資格相等而為後備軍人者,應優先登記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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