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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30新進人員之優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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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任用新進人員時,其資格相等而為後備軍人者,應優先登記錄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0條,當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需要錄用新進人員時,如果有資格相等的候選人中有後備軍人,則應優先考慮錄用他們。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所以我們可以參考該條例的其他條文來了解更多細節。參考法條是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0條(49.12.28)。 例子:當公立學校需要新進教師時,如果有一位後備軍人和一位非後備軍人具有相等的學歷和經驗,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0條,該校應優先考慮錄用後備軍人。然而,如果後備軍人的資格和其他條件與該職位不相符,校方也可以依據其他法規進行錄用決定。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任用新進人員時,其資格相等而為後備軍人者,應優先登記錄用。

  • 記錄名詞
(0491220 制定)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任用新進人員時,其資格相等而為後備軍人者,應優先登記錄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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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0 條規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任用新進人員時,其資格相等而為後備軍人者,應優先登記錄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