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6條,不論軍人及其家屬的本籍、寄籍或寄居地是否長期或臨時,都可以憑著身份證上的兵役記載或其他法規指定的證件,向其居住地的鄉鎮公所申請享受相應優待。 例如,一位軍人及其配偶在台灣地區有定居,即使他們的本籍不在當地,也可以憑著身份證上的兵役記載或其他法規指定的證件,向當地的鄉鎮公所申請享受軍人及其家屬的相應優待。
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
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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