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 條(出生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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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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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不包括本數(不含12歲)
alice96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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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之訴)
alice96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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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 條 (受胎期間)
I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II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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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1063 條 (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I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II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III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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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1061 條 (婚生子女之定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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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確認/認定/追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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