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戶籍法第5-1條,該法規定了戶籍資料的定義。戶籍資料包括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1. 現戶戶籍資料指的是同一戶長家庭中現在居住在該住址的人口,以及曾經居住在該住址但已經遷出國外、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取消戶籍的非現住人口的戶籍資料。 2. 除戶戶籍資料指的是在戶長變更之前的戶籍資料。 3.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和戶籍登記申請書的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以下是一個與上述法規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個家庭之戶長更換後,他們家庭的戶籍資料就會由除戶戶籍資料變成現戶戶籍資料。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戶籍資料之定義,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規範之,定明戶籍資料形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定明現戶戶籍資料及除戶戶籍資料之定義。 四、第三項明定,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另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為過去已既定模式檔存。電腦儲存媒體資料係依各資料內容格式檔存。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戶籍資料之定義,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規範之,定明戶籍資料形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定明現戶戶籍資料及除戶戶籍資料之定義。 四、第三項明定,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另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為過去已既定模式檔存。電腦儲存媒體資料係依各資料內容格式檔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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