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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7清償或回贖期間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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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
  2. 2.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7條,當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的軍人在入營前欠債或因出典而失去不動產,且在在營服役期間無法按約定或法定期限還清或贖回時,該軍人的清償或回贖期限可延長。具體而言,若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可延長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若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可延長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例如有一名軍人在入營前欠了一筆債,該債在營期間到期且軍人無法償還。如果該軍人的在營期間在一年以內,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7條的規定,該軍人可以延長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該筆債務。相反地,如果軍人的在營期間在一年以上,則該軍人可以延長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該筆債務。 參考資料: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 相關法規解說及案例分析文章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   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 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 債權人名詞
(0491220 制定)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   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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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7 條規定:「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