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7條,當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的軍人在入營前欠債或因出典而失去不動產,且在在營服役期間無法按約定或法定期限還清或贖回時,該軍人的清償或回贖期限可延長。具體而言,若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可延長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若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可延長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例如有一名軍人在入營前欠了一筆債,該債在營期間到期且軍人無法償還。如果該軍人的在營期間在一年以內,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7條的規定,該軍人可以延長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該筆債務。相反地,如果軍人的在營期間在一年以上,則該軍人可以延長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該筆債務。 參考資料: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 相關法規解說及案例分析文章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 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 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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