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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0286 號
要旨
按債務之清償期,原為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利益而設。本件陳○基公教住宅貸款, 貴局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曾以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75) 住福配字第一○四一七號函,同意俟陳君於七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服役期滿,返校復職後,再行繼續按月繳付。就該函意旨觀之,似與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無關,而為雙方對於清償期之重新約定,雙方自應遵守。至關於債務人期前清償,如與契約無違,債務人固得隨時為之,但亦不應影響債權人之權益。本件貸款人自停繳時起至清償日止,既繼續使用債權人貸與之原本,其因此所生之利息,如無特約或法律明文規定得以免除,自應加計。
全文內容
按債務之清償期,原為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利益而設。本件陳○基公教住宅貸款, 貴局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曾以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75) 住福配字第一○四一七號函,同意俟陳君於七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服役期滿,返校復職後,再行繼續按月繳付。就該函意旨觀之,似與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無關,而為雙方對於清償期之重新約定,雙方自應遵守。至關於債務人期前清償,如與契約無違,債務人固得隨時為之,但亦不應影響債權人之權益。本件貸款人自停繳時起至清償日止,既繼續使用債權人貸與之原本,其因此所生之利息,如無特約或法律明文規定得以免除,自應加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