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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參字第 9635 號
要旨
應徵召服役軍人,在營期間無力清償債務時,不能免除利息之支付
全文內容
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規定:「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務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按其立法意旨乃在保護債務人使之能安心服役,不至因債務清償期限屆滿,無力清償而影響服役之情緒,故該規定僅係賦予債務人於遇有債權人在債務人服役期間,因法定或約定清償期限屆滿請求清償時,行使抗辯權要求延至服役期滿後清償而已。至約定債務應付利息時,債務人祇能請求主債務與利息一併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定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