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成殘時,得自陣亡死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8 條,當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致死或成殘時,軍人本人或其繼承人可以在陣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申請清償或回贖。這表示,軍人的家屬或繼承人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提出申請,以尋求相應的補償或回贖。 參考資料: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中華民國法務部)
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成殘時,得自陣亡、死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
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成殘時,得自陣亡、死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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