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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9終止租典契約或回贖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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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9條,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的軍人如果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的耕地或房屋,在營服役期間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即使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出租人或出典人也不能終止租典契約或回贖典物。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本身,由於題目中沒有提供該法規的完整內容,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0491220 制定)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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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9 條規定:「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