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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土地法 第 104 條(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1. 1.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 2.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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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同條件優先購買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享相同權利,10 天內須表示否則失權,未通知者契約不得對抗。

Q · 我在別人土地上蓋了房子住幾十年,地主要把地賣掉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 104 條,地上權人、典權人、基地承租人在基地出賣時,有依出賣人和第三人約定的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接到通知後 10 天內必須書面表示是否購買,逾期視為放棄。最關鍵的是:出賣人沒通知就偷偷賣給別人,那份買賣契約不得對抗你,你仍可主張用同條件買下,等於把對方交易直接撕毀。

白話解讀

台灣很多老房子,土地和房子分屬不同人。可能因為早期租地蓋屋,可能因為繼承分割,可能因為典權設定。在這種房地分離的結構裡,這條法律硬插一腳:地上有權利的人(地上權人、典權人、基地承租人)有權用同樣條件優先買下土地;地主也有權用同樣條件優先買下房子。更致命的是最後那句:出賣人沒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偷偷跟別人簽契約,這個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白話說,你可以主張這筆買賣對你不算數,你仍然能用同條件搶下來。這不只是事後求償,是直接撕毀對方的交易。民國64年修法加入這項不得對抗條款之前,權利人只能事後告侵權,現在你手上的牌重得多。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04 條為基地優先購買權核心條款,建立在台灣特有的房地分離結構之上。當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土地之權;當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房屋之權。順序依登記先後決定,並設有 10 天行使期間及「契約不得對抗」的物權效力對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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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在公寓租了個套房,地主賣大樓我也有優先購買權嗎?

沒有。本條的「承租人」限於「基地承租人」(租地蓋房子的人),不是一般租屋的房客。你跟房東租套房是租屋不是租地,地主賣地你無權主張。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店面承租人但土地是房東的、或租停車位的人,一律沒有這條的適用。本條保護的核心是「地上有獨立房屋、房屋和土地不同人」的結構。

Q2出賣人沒通知我就賣了,買賣契約會直接無效嗎?

不是無效,是「不得對抗」。契約在買賣雙方之間仍然有效,但對你這個優先購買權人來說等於不存在,你可以主張用同樣條件買下。實際操作是要主動發書面通知出賣人和新買家表明行使優先購買權,必要時提起塗銷登記訴訟。內行人提示:這個主張要積極行使,放著不管不會自動生效。實務上對時效認定不一,保險做法是知悉起立刻行動,不要等。

Q310 天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要怎麼回覆才有效?

從通知書到達你手上那一刻起算 10 天內要表示是否購買。書面回覆最安全,建議用存證信函註明願以同樣條件購買並要求對方提供正式契約。口頭回覆雖然也算有效但日後舉證困難。內行人提示:末日遇假日會順延到次一工作日(民法第 122 條),但為避免爭議最後期限前 2 到 3 天就要把信寄出去,以到達日為準不是寄出日。

Q4地上權人、典權人、基地承租人都有的時候,順序怎麼排?

條文寫明「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先登記的先有優先購買權,前順位放棄或失權才輪到次順位。房屋方面的優先購買權人就是基地所有權人,沒有順位問題因為通常只有一個人。內行人提示:基地承租人如果沒辦租賃登記,在順位上會吃虧,這就是為什麼實務上建議長期基地租賃一定要做租賃權登記,不只是債權保護,也是對抗第三人的基礎。

Q5基地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基地承租人在基地出賣時可用同條件優先買下土地,是台灣房地分離結構下的核心保護機制。

Q6土地法 104 條的「不得對抗」是什麼意思?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即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契約,雖在當事人間有效,但對優先購買權人不發生效力,權利人仍可主張用同條件買下。

Q7什麼是「基地承租人」?

限於以建築房屋為目的而向土地所有權人租地者,不含一般住宅租屋、店面租賃、停車位租賃等非建屋目的之租賃。

Q8房地分離是什麼狀況?

土地與其上建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的狀態,源自台灣早期租地蓋屋、繼承分割、典權設定等歷史脈絡,是本條制定的事實基礎。

Q9基地優先購買權怎麼行使?

接到出賣通知後 10 天內書面表示購買意願,建議用存證信函留證並要求進入正式簽約程序;未獲通知者立刻發信主張不得對抗。

Q10發現地主偷賣後怎麼救濟?

同時向出賣人與新買受人發存證信函主張契約不得對抗並願以同條件購買,必要時提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並聲請假處分。

Q11優先購買權主張要多少錢?

存證信函工本費 200-500 元,律師見證費 5-10 萬,塗銷登記訴訟裁判費依土地價值計算(約 1.1%),全案律師費 15-30 萬起。

Q12怎麼證明出賣人沒通知我?

舉證責任在主張通知的出賣人,他要證明書面通知有到達。實務上常見出賣人提不出存證信函掛號收據或回證,舉證不能即推定未通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BGB § 577(住宅承租人在公寓化轉售時的優先購買權,僅限住宅租賃,不完全對等);BGB §§ 463-473(一般 Vorkaufsrecht 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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