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章 通則
第 80 條(土地使用定義)
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
第 81 條(各種使用地之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第 82 條(使用地變更之限制)
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83 條(使用期限前之使用)
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第 84 條(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之公布)
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
第 85 條(使用地之命令變更)
使用地編定公布後,上級地政機關認為有較大利益或較重要之使用時,得令變更之。
第 86 條(集體農場之面積及辦法)
-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農地,得依集體耕作方法,商同主管農林機關,為集體農場面積之規定。
- 集體農場之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第 87 條(空地及擬制空地)
-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第 88 條(荒地之定義)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第 89 條(空地、荒地之強制收買)
-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法 第 一 章 通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