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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五 章 土地改良物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土地改良物稅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