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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二 章 地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地權
第 10 條(私有土地與國有土地)
  1.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2.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第 11 條(土地他項權利設定)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第 12 條(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
  1.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2.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第 13 條(湖澤岸地自然增加之優先取得)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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