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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二 章 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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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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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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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權
§ 10–13
第 二 章 地權
第 10 條
私有土地與國有土地
開啟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
所有權
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第 11 條
土地他項權利設定
開啟
土地
所有權
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
民法
之規定。
第 12 條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
開啟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
所有權
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
回復原狀
時,經原所有權
人證
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第 13 條
湖澤岸地自然增加之優先取得
開啟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
所有權
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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