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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2 條(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2.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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