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1 條(土地他項權利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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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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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包含地上權、抵押權、地役權、農育權、典權五類,內容回民法物權編。
Q · 土地他項權利有哪些?要看哪本法?
依土地法第 11 條,回民法物權編找
依土地法第 11 條,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具體有五大類:地上權(民法 832)、不動產役權(民法 851)、抵押權(民法 860)、農育權(民法 850-1)、典權(民法 911)。土地法只管登記、稅賦、徵收等公法面,權利內容本身要翻民法物權編。買地前查謄本「他項權利部」就是查這幾類。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塊地,直覺覺得「地是我的,我想怎樣就怎樣」。但土地所有權不是一塊實心鐵板,它可以被切成好幾層用:你保留所有權,但把「蓋房子的權利」讓別人用 70 年(地上權),或把「通行的權利」賣給隔壁(地役權),或拿土地去跟銀行抵押借錢(抵押權)。這條的意思是:土地上能設定哪些「他項權利」,不是土地法自己訂,而是回頭看民法。換句話說,土地法在這件事上是「套用民法的規則書」,所有地上權、抵押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這些名詞和規則都在民法物權編裡。為什麼要知道這個?因為絕大多數跟土地有關的糾紛,爭的不是「誰是所有人」,而是「所有人之外的那一層權利」是什麼、到什麼程度、能不能撤銷。這條就是告訴你去哪本書找答案。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1 條為土地他項權利的法源指引條文,明定除所有權外,其他得在土地上設定的權利種類,須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農育權與典權等,建構土地法(公法面)與民法(私法面)的雙書分工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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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他項權利是什麼?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在土地上的權利,包含五大類:地上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依土地法第 11 條,種類與內容回民法物權編規定。
Q2他項權利和所有權差在哪?
所有權是對土地的完整支配權(使用、收益、處分)。他項權利是從所有權切割出來的部分權利,由特定第三人享有特定面向(如蓋房子的權利、通行的權利、抵債的權利)。內行人提示:謄本上所有權人未變但有他項權利登記,代表地還是你的但被切走一塊權利。
Q3為什麼土地法不自己規定他項權利?
民國 19 年立法時採用「土地法管公法面、民法管私法面」的分工模式。土地法處理登記程序、稅賦、徵收、使用管制,民法物權編處理權利內容、要件、效力。這樣避免兩套規則打架,整個私法體系概念統一。內行人提示:律師翻民法物權編給你看時,不要覺得「這不是土地問題應該看土地法嗎」,這才是正規打法。
Q4土地謄本他項權利部要看哪些欄位?
權利種類、權利人、設定金額、存續期間、登記日期,五個欄位都要看清楚。
Q5怎麼設定土地抵押權?
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雙方至地政事務所辦登記 → 取得他項權利證明書,全程約 7-14 天。
Q6他項權利登記費怎麼算?
依設定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最低 80 元。塗銷登記免徵登記費。
Q7怎麼塗銷他項權利?
債務清償後請權利人出具塗銷同意書,雙方至地政事務所辦塗銷登記,文件齊全當日完成。
Q8怎麼證明他項權利存在?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或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會顯示完整資訊。
Q9他項權利 vs 信託登記差在哪?
他項權利是物權對抗第三人,信託是身分轉移由受託人管理。物權設定不變更所有權人,信託變更登記名義人。
Q10地上權 vs 租賃權差在哪?
地上權是物權有絕對效力可登記,存續期間可達 70 年。租賃權是債權僅相對效力,超過 20 年部分縮短為 20 年。
Q11抵押權 vs 質權差在哪?
抵押權是不動產擔保,物不移轉占有。質權是動產或權利擔保,物或權利移轉占有給債權人。
Q12他項權利 vs 預告登記差在哪?
他項權利是已成立的物權,預告登記是保全未來物權變動請求權的暫時性登記,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
| 土地法 vs 民法在他項權利的分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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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90614 制定)
水道因天然變遷而成新水道時,新水道所經土地之所有權、視為消滅。但因天然或施用人工,新水道所經土地回復原狀,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水道因天然變遷而成新水道時,新水道所經土地之所有權、視為消滅。但因天然或施用人工,新水道所經土地回復原狀,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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