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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3 條(湖澤岸地自然增加之優先取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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