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法13湖澤岸地自然增加之優先取得

快速跳轉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3 條規範湖澤、水道岸地因水流變遷自然增加時,接連地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收益之權,須主動申請。

Q · 河水退了多出一塊地,旁邊地主能優先拿嗎?

能。依土地法 13 條接連地主有優先權

依土地法第 13 條,湖澤、可通運水道及岸地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陸地時,接連地的所有權人享有優先依法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收益的權利。這不是免費贈與也不是自動歸屬,而是「優先排隊權」——接連地主必須主動向地政機關申請、依法繳費完成程序才能真正取得;但其他人無法跟他競爭。實務上常見於河道改道、海埔淤積、湖泊水位下降等情境。

白話解讀

河流會改道,湖泊會淤積。當這些水體自然變遷「產生」新的陸地時,誰有資格把它收進口袋?這條給出的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不是政府直接拿去拍賣,不是誰先搶到誰有,也不是政府隨意分配,而是「接連地的所有權人」有優先權。你的地剛好就在新生陸地旁邊?法律給你一個隊伍排最前面的位置,你可以優先依法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收益權。這是很少人知道的土地機會。注意關鍵字「優先」:不代表免費,你還是要依法申請、依法繳費,但你不用和其他人競爭。這條同時隱含一個重要概念:這些新生的陸地原則上是公有,所以你是向國家「取得」,不是和鄰居分。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3 條為臨水接連地優先取得權的核心規範,賦予湖澤、可通運水道及岸地接連地之所有權人,在因水流變遷自然形成新陸地時,享有優先依法取得該新生地所有權或使用收益權的法律地位,平衡國家土地處分權與接連地主期待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河岸新生地誰可以拿?

依土地法第 13 條,湖澤、可通運水道及岸地因水流變遷自然增加時,接連地的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收益之權。新生地原則上屬國家,但接連地主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排隊第一位的權利,仍須主動向地政機關申請並依法繳費完成程序。

Q2接連地主優先權怎麼行使?

第一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圖謄本與現況測量,確認新生地與自有土地接連關係;第二步查詢新生地地目,確認不在土地法 14 條禁止私有範圍內;第三步向地政機關提出優先取得申請書,附土地接連證明與所有權狀影本;第四步依公告地價繳納取得價金完成登記。

Q3土地法 13 條的優先權是免費的嗎?

不是。「優先」只代表排隊第一位的權利,仍須依法繳納取得價金與相關規費。法定價格通常以公告地價為基礎,但實際金額視主管機關公告處分條件而定。多數地主誤以為優先權就是免費取得,是常見誤區。

Q4土地法第 13 條是什麼?

建立臨水接連地對水流變遷自然新生陸地的優先取得權,是河岸海岸地主鮮為人知的隱性財產權利。

Q5接連地優先取得權是什麼意思?

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排隊第一位的權利,但仍須主動申請並依法繳費,不是自動取得也不是免費贈與。

Q6什麼叫水流變遷自然增加?

因河道改道、水位下降、淤積等自然原因造成水體覆蓋範圍縮減形成新陸地,須具自然性非人為工程造成。

Q7什麼是可通運之水道?

可供船舶通行的河川、運河,與一般小型溝渠區分,是本條的特定客體之一。

Q8接連地優先權怎麼申請?

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書,附土地接連證明、所有權狀影本、申請取得方式(所有權或使用收益權),完成現況測量。

Q9新生地取得要付多少錢?

依公告地價或政府處分公告底價繳納取得價金,加上地政規費(測量費、登記費)。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接連地?

申請地政事務所現況測量、地籍圖謄本、空照圖佐證地號邊界與新生地相連。

Q11新生地登記要多久時間?

視地政機關案件量與測量複雜度,一般需 2-6 個月,含現況勘查、地價評估、公告期、登記。

Q12土地法 13 條 vs 民法 811 附合差在哪?

民法 811 是純粹附合原則自動取得,土地法 13 是優先排隊權須主動申請。土地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湖澤水道情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地法13條人工填海河床整治後釋出
自然增加接連地主有優先取得權國家主導開發無優先權視整治形態,自然成分多者可主張優先權
權利性質優先排隊權(非自動取得)公開標售或政府開發公告處分時可主張優先
取得成本依法繳費(公告地價基礎)市場價或標售價公告底價

土地法13條

自然增加
接連地主有優先取得權
權利性質
優先排隊權(非自動取得)
取得成本
依法繳費(公告地價基礎)

人工填海

自然增加
國家主導開發無優先權
權利性質
公開標售或政府開發
取得成本
市場價或標售價

河床整治後釋出

自然增加
視整治形態,自然成分多者可主張優先權
權利性質
公告處分時可主張優先
取得成本
公告底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 §242(不動産の付合)+ 河川法 §24-32(河川区域内土地の使用許可)
韓國민법 §256(부동산에의 부합)+ 하천법 §33(하천공물의 사용허가)
中國民法典 §322(添附)+ 水法 §6(水流變遷形成土地歸屬國家)
德國BGB §§ 924-925(Anlandung und Insel)+ Wasserhaushaltsgesetz §4(Gewässerrandstreif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556-559(alluvion et accroissements naturels - 直接歸屬接連地主,比 TW 更強)
美國Common Law Doctrine of Accretion + Riparian Rights(多數州接連地主直接取得新生地所有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90614 制定)

地方政府對於管轄區內公有土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使用及收益之權。   前項土地,非經國民政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0350323 全文修正)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0190614 制定)

地方政府對於管轄區內公有土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使用及收益之權。   前項土地,非經國民政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0350323 全文修正)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13 條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