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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土地,已由他人承租承墾或依法取得受益之權者,無土地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53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土地,已由他人承租承墾或依法取得受益之權者,無土地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要旨

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土地,已由他人承租承墾或依法取得受益之權者,無土地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湖澤可通運水道及岸地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除該項增加土地有土地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回復原所有權情形者外,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於政府將該項土地出售出租或放墾時,得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優先權,惟如該項土地已由他人承租承墾或依法取得使用受益之權者,自應已無該條之適用。」

二、應依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土地,已由他人承租承墾或依法取得受益之權者,無土地法第十三條之適用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53 年 04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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