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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4未定期典權之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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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24 條:未定期典權三十年內出典人可隨時以原典價回贖,逾期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Q · 阿公那張沒寫期限的典契,現在還能贖回嗎?

看設定登記日,未滿三十年才能贖

依民法第 924 條,未定期典權在三十年內出典人可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之日起算滿三十年未回贖者,典權人直接取得典物所有權,不需訴訟、不需登記,權利依法律規定當然移轉。三十年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不能停止。實務上要備妥原典價現金或本票、寄發存證信函、向法院提存原典價,三步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你阿公那年把祖厝「典」給別人換現金,沒寫期限。三十年過去,全家以為錢湊一湊就能把房子拿回來,結果法院說:晚了,這塊地現在是對方的。這條就是那把無聲的鐮刀。典權不是抵押、不是租賃,是一種舊時代的融資方式:你把不動產交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付你一筆「典價」,日後你還原典價就能贖回。重點是沒寫期限的話,你以為永遠可以贖,法律卻幫你設了一個看不見的鬧鐘:三十年。時間一到,不動產所有權直接過戶給典權人,連訴訟都不用打。這不是罰則,是「除斥期間」,時間一過權利就消滅,法院不會替你喊停。很多家族土地糾紛、祖產爭奪戰的起點,就是這條被忽視的三十年。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4 條規範未定期典權之回贖權與除斥期間:典權契約未約定期限時,出典人於三十年內得以原典價隨時回贖典物,逾三十年未回贖則典權人即依法律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係物權法上少數所有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當然變動之典型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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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阿公那張典契沒寫期限,家人說「可以隨時贖」,真的嗎?

前半對,後半錯。在三十年內確實可以隨時以原典價回贖,但自出典日起算滿三十年不回贖,所有權直接移轉給典權人(民法 924 條但書)。第一件事不是算錢,是調登記謄本看設定日期。

Q2三十年的計算從哪一天起算?簽約還是登記?

通說以典權設定登記日為準,因為典權是物權,登記才生效(民法第 758 條)。契約日和登記日可能差好幾個月,實務上以地政機關的登記日為準最保險。

Q3典權人三十年到了但還沒辦過戶登記,我還能贖嗎?

不能。民法 924 條但書是「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這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必要。出典人贖回權在期間屆滿那一刻消滅。

Q4典權跟抵押權差在哪?為什麼這麼多人搞不清楚?

抵押權是「你還欠我錢、東西還是你的、還不出來才能拍賣」。典權是「我先給你錢、東西先給我用、你要贖才還你」。典權人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典物(民法第 911 條)。

Q5民法 924 條是什麼?

規範未定期典權的三十年除斥期間:三十年內可隨時以原典價回贖,逾期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Q6什麼是未定期典權?

典權契約成立時未約定存續期限的典權形態,與民法 923 條的定期典權相對。

Q7什麼是原典價?

典權設定時典權人給付出典人的對價金額,回贖時須返還相同金額,不因物價變動調整。

Q8什麼是除斥期間?

法律對形成權設定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權利當然消滅,不適用時效中斷停止規定。

Q9未定期典權怎麼回贖?

調謄本確認設定日 → 備妥原典價 → 寄發存證信函 → 向法院提存 → 辦理塗銷登記。

Q10三十年期限怎麼計算?

從典權設定登記日起算,通說採登記日而非契約日。

Q11回贖費用大概多少?

原典價照謄本記載金額(不調整)+ 法院提存費 + 塗銷登記規費,律師費另計。

Q12回贖時要準備哪些證據?

土地登記謄本、原典權契約、原典價現金或本票、存證信函與收執聯、提存證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未定期典權(民法 924)定期典權(民法 923)
期限約定契約未訂定期限契約明訂期限(不得逾 30 年)
回贖時點三十年內隨時可贖期限屆滿後二年內回贖
權利消滅效果逾三十年未贖 → 典權人取得所有權逾二年未贖 → 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時間性質除斥期間(不可中斷)除斥期間(不可中斷)

未定期典權(民法 924)

期限約定
契約未訂定期限
回贖時點
三十年內隨時可贖
權利消滅效果
逾三十年未贖 → 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時間性質
除斥期間(不可中斷)

定期典權(民法 923)

期限約定
契約明訂期限(不得逾 30 年)
回贖時點
期限屆滿後二年內回贖
權利消滅效果
逾二年未贖 → 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時間性質
除斥期間(不可中斷)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181119 制定)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0181119 制定)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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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24 條規定:「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