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4 條(未定期典權之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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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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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24 條:未定期典權三十年內出典人可隨時以原典價回贖,逾期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Q · 阿公那張沒寫期限的典契,現在還能贖回嗎?
看設定登記日,未滿三十年才能贖
依民法第 924 條,未定期典權在三十年內出典人可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之日起算滿三十年未回贖者,典權人直接取得典物所有權,不需訴訟、不需登記,權利依法律規定當然移轉。三十年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不能停止。實務上要備妥原典價現金或本票、寄發存證信函、向法院提存原典價,三步缺一不可。
深度解讀
你阿公那年把祖厝「典」給別人換現金,沒寫期限。三十年過去,全家以為錢湊一湊就能把房子拿回來,結果法院說:晚了,這塊地現在是對方的。這條就是那把無聲的鐮刀。典權不是抵押、不是租賃,是一種舊時代的融資方式:你把不動產交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付你一筆「典價」,日後你還原典價就能贖回。重點是沒寫期限的話,你以為永遠可以贖,法律卻幫你設了一個看不見的鬧鐘:三十年。時間一到,不動產所有權直接過戶給典權人,連訴訟都不用打。這不是罰則,是「除斥期間」,時間一過權利就消滅,法院不會替你喊停。很多家族土地糾紛、祖產爭奪戰的起點,就是這條被忽視的三十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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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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