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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公參字第 43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依大函所述情形,該許吼等所主張之典權,均發生在我民法物權編於台灣省施行之前,且皆未定期限,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應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而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之規定,典物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全文內容

依大函所述情形,該許吼等所主張之典權,均發生在我民法物權編於台灣省施行之前,且皆未定期限,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應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而依民法第九百廿四條但書之規定,典物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公參字第 43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依大函所述情形,該許吼等所主張之典權,均發生在我民法物權編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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