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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公參字第 4330 號
要旨
依大函所述情形,該許吼等所主張之典權,均發生在我民法物權編於台灣省施行之前,且皆未定期限,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應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而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之規定,典物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全文內容
依大函所述情形,該許吼等所主張之典權,均發生在我民法物權編於台灣省施行之前,且皆未定期限,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應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而依民法第九百廿四條但書之規定,典物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