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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3 條(定期典權之回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2.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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