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923 條規定定期典權於典期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逾 2 年未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Q · 祖厝被典出去到期了,我什麼時候要回贖?
典期屆滿後 2 年內,用原典價回贖
依民法第 923 條,定期典權於典期屆滿後,出典人享有 2 年回贖期,必須以「原典價」(當年契約金額,非現在市價)回贖典物。逾 2 年未回贖,典權人即自動取得典物所有權,無須訴訟、無須登記、無須對方同意。此 2 年為法定期間,不可延長、不適用時效中斷規定。
你阿公把祖厝「典」給鄰居五十年,換了一筆錢。五十年到期那天,你以為祖厝就會自動回到家族手上?錯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沉默的倒數計時器:典期到了之後,你只有兩年的時間,拿出當年那筆「原典價」去贖回房子。兩年一過,房子就「自動」變成對方的,不用打官司、不用過戶訴訟、不用對方動手搶。所有權在沉默中易主。更狠的是,贖回只能用當年那個數字,不管房子現在漲了幾倍、物價翻了幾番。阿公當年典出去十萬,今天你要贖也是十萬。這不是不公平,這是典權制度的設計:給出典人一個冷靜期去籌錢,過了就認定你不想要了。
民法第 923 條為定期典權回贖規範,建立兩階段法律效果:第一階段為典期屆滿後出典人之回贖權,須以原典價為對價;第二階段為逾 2 年未回贖之法定取得效力,典權人因出典人不行使回贖權而自動取得典物所有權,屬於民法物權編中少數「因沉默而生所有權變動」的特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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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民法第 923 條的兩年是法定期間,不是可以跟對方商量延長的協議期限。唯一的變通是在兩年內跟典權人達成新的協議,例如改成買賣或重新設定典權,但這需要對方同意。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籌不到錢,與其在第 23 個月還在猶豫,不如在第 18 個月就跟典權人談「乾脆賣給我」的協議,以原典價加上若干補償成交,通常比走到兩年期滿、被動失去所有權對雙方都好。
只能用原典價,典權人不能要求按市價贖回。這是典權制度對出典人的核心保護:不管不動產漲了幾倍,贖回價鎖死在當年的數字。對出典人看似是大利多,但代價是兩年內沒贖就真的失去所有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典權人,典期屆滿後的兩年內對方若來贖,別想著抬價或拖延,法律上你沒有籌碼,最好的策略是乾脆配合,然後把這筆錢拿去做更有效率的運用。
典權應經登記才能生效(民法第 758 條精神),所以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簿謄本是第一證據來源。如果當年有辦登記,典期一定有記載。如果沒登記(例如早期私下為之的老典權),就回到第 924 條「未定期限」的規則:經過 30 年不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內行人提示:找不到契約時,先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該筆不動產的歷年登記謄本,從他項權利欄位可以看到典權設定和期限,比翻家裡抽屜有效率得多。
規範定期典權回贖的條文:典期屆滿後 2 年內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逾期典權人自動取得所有權。
典權設定當時契約上記載的金額,鎖死在當年數字,不隨物價或市價調整。
自典期屆滿次日自動起算 2 年,無須任何通知或程序啟動,這也是本條最易踩雷之處。
典權含使用收益權且逾期取得所有權;抵押權僅擔保債權、無使用權、逾期不取得所有權。
備妥原典價現金 → 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 → 通知典權人 → 持提存書至地政辦塗銷登記。
以典權契約記載金額為準,不調漲、不通膨調整。找不到契約時調閱地政他項權利登記簿。
提存費約為提存金額的 1‰(千分之一),上限有限制,另外要繳郵電送達費約數百元。
法院提存書是核心證據,加上對典權人的存證信函通知,兩者並用最穩。
923 適用定期典權(2 年回贖期),924 適用未定期典權(30 年取得所有權)。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
| 回贖期限 | 定期典權:典期屆滿後 2 年(民法 923) | 未定期典權:經過 30 年(民法 924) |
| 贖回對價 | 原典價(鎖死當年金額) | 找貼則須補差額(民法 926) |
| 逾期效果 | 典權人自動取得所有權 | 抵押權逾期是消滅,不取得所有權 |
| 通知要求 | 建議發存證信函通知並向法院提存 | 民法 925 規範回贖之通知時期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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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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