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924-1轉典之典物回贖

快速跳轉
  1. 1.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2. 2.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出典人並得為各該請求權人提存其差額。
  3. 3.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 二、典權人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民法第 924-1 條,典權人怠於塗銷轉典登記時,出典人得以最後轉典價直接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Q · 典權人擺爛不幫忙塗銷轉典登記,出典人能怎麼辦?

民法 924-1 讓出典人跳過典權人直接向最後轉典權人贖回

依民法第 924-1 條,當典物經過轉典,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意思表示後,若典權人未於相當期間內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登記,出典人可在原典價範圍內,用最後轉典價直接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同條第三項規定典權人預示拒絕或行蹤不明時也適用。轉典價低於原典價時,差額由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向出典人請求,出典人也可向法院提存差額。

白話解讀

典權這種制度現代人很陌生,但如果你家有祖產、老房子、或長輩留下的土地,你可能比想像中更接近這條法律。簡單說:你爺爺把房子「出典」給 A(典權人),A 拿到房子使用收益權,你家拿到一筆錢;後來 A 又把這個典權「轉典」給 B(轉典權人)。三十年後你想贖回房子,正常流程是向 A 付原典價,A 再去向 B 贖回並塗銷登記。但如果 A 擺爛、失聯、或直接拒絕配合呢?在這條出現之前,出典人基本上卡死。924-1 給了你一條直通道:可以跳過 A,直接拿「最後一手轉典價」去找最後的 B 贖回。更有利的是,如果轉典價比原典價低(B 當初只拿比較少的錢),差額由 A 或 B 向你請求,你甚至可以用提存的方式處理。這條是替出典人開的緊急出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4-1 條為民國 99 年新增條文,針對典物經轉典後出典人欲行使回贖權卻遇典權人怠於配合的困境,提供直通條款。出典人可跳過原典權人,直接以最後轉典價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並涵蓋典權人預示拒絕或行蹤不明等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時的差額處理機制由本條第二項提供請求權與提存兩種路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典權這麼老的制度,現在還有人在用嗎?

新設的不多,但既存的非常多。台灣很多三代以上的家族土地、老街屋、鄉下農地都還掛著典權或轉典權登記。繼承時才發現的案例一直都有,這就是民國 99 年要增訂 924-1 的原因,立法者看到實務上一堆老典權因為典權人失聯而卡死。繼承不動產時一定要詳閱謄本的他項權利欄,看到典權兩個字就要特別處理。

Q2我要贖回時如果轉典權人也找不到,怎麼辦?

本條的最後轉典權人必須存在且可被找到才能用這條直接回贖。如果連他也失聯,就要走民法第 326 條的提存制度,把最後轉典價向法院提存,再向法院訴請塗銷登記。過程比較費工但出路是有的。提存後記得保留提存書正本,這是日後辦理塗銷登記最關鍵的文件。

Q3原典價和轉典價差額,由誰付給誰?

依第二項,轉典價低於原典價時,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可以向出典人請求差額。邏輯是:出典人當初拿了原典價,現在只付最後轉典價就贖回,中間差額要還給原本拿走較少錢的人。出典人也可以主動把差額向法院提存,讓兩個權利人自己去協調分配,這個提存機制是這條非常實用的設計。

Q4民法 924-1 條是什麼?

民國 99 年新增的緊急通道條款,讓出典人在典權人擺爛時可直接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是替繼承祖產者開的直通道。

Q5什麼是轉典?

典權人在典權存續期間內,將典權再典讓予第三人之行為。民法 915、916 條規範轉典的要件與限制(轉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Q6最後轉典價是什麼意思?

經過多次轉典後,最後一手轉典權人實際支付的典價金額,為民法 924-1 條回贖時的計算基準,可能低於原典價。

Q7預示拒絕怎麼定義?

義務人於履行期前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意思表示。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時即可走緊急通道。

Q8民法 924-1 條怎麼走?

先寄存證信函給典權人為回贖意思表示 → 等相當期間 → 直接拿最後轉典價找最後轉典權人 → 辦理塗銷登記。

Q9典權人行蹤不明怎麼證明?

戶政、地政完整查詢取得查無此人證明、存證信函退件紀錄、寄存地址無人收件證明,作為第三項第二款適用依據。

Q10差額提存到法院怎麼辦?

依民法第 326 條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將差額金額提交法院,由典權人與轉典權人自行協調分配,出典人脫離爭議。

Q11回贖後塗銷登記要多少錢?

登記規費依登記費標準計算,每筆數百元;代書費約 3-8 千元;若需訴請塗銷,裁判費約 3 千元起跳。

Q12民法 924-1 vs 正常回贖差在哪?

正常向典權人回贖、付原典價;本條跳過典權人直接找最後轉典權人、付最後轉典價,前提是典權人怠於配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rmal_redemptionarticle_924_1
回贖對象典權人最後轉典權人
贖回金額原典價最後轉典價(不超過原典價)
前提要件回贖期屆至典權人怠於配合、預示拒絕或行蹤不明
差額處理無此問題典權人或轉典權人請求差額,可提存

normal_redemption

回贖對象
典權人
贖回金額
原典價
前提要件
回贖期屆至
差額處理
無此問題

article_924_1

回贖對象
最後轉典權人
贖回金額
最後轉典價(不超過原典價)
前提要件
典權人怠於配合、預示拒絕或行蹤不明
差額處理
典權人或轉典權人請求差額,可提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旧民法草案曾擬納入「典権」,1898 年民法施行前刪除,現無等效條文(可參考民法 579 條買戻特約)
韓國韓國民法無典權,最接近為「전세권」(傳貰權,民法 303 條以下)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採典權制度,物權編改以居住權(民法典 366 條)處理類似需求
德國BGB 無典權概念,最接近為 Nießbrauch(用益物權,§ 1030 ff. BGB)
法國Code civil 無典權概念,最接近為 antichrèse(不動產質權,CC art. 2387)
美國普通法無典權,最近概念為 mortgage 之 equitable right of redemp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90105 增訂)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出典人並得為各該請求權人提存其差額。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   二、典權人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轉典後,出典人回贖時究應向典權人抑轉典權人為之,原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按行使回贖權時原應提出原典價為之,然轉典後,可能有多數轉典權存在,為避免增加出典人行使回贖權之負擔,及向典權人回贖,而其未能塗銷轉典權時,出典人若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須再次提出典價,恐遭受資金風險之不利益,爰於第一項明定,出典人回贖時,僅須先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典權人即須於相當期間內,向其他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嗣出典人提出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始塗銷其典權。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為保障出典人之利益,特賦予出典人得提出於原典價範圍內之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之權利。   三、出典人依前項規定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時,原典權及全部轉典權均歸消滅。惟轉典價低於原典價或後轉典價低於前轉典價者,應許典權人及各轉典權人分別向出典人請求相當於自己與後手間典價之差額,出典人並得為各該請求權人提存該差額,俾能保護典權人與轉典權人之權益,而符公平。例如:甲將土地一宗以一千萬元出典於乙,乙以九百萬元轉典於丙,丙復以八百萬元轉典於丁。乙、丙、丁如仍有回贖權時,甲依前項規定以最後轉典價即八百萬元向丁回贖者,乙之典權及丙、丁之轉典權均歸消滅,乙、丙就自己與後手間各一百萬元之典價差額,均得向甲請求返還。出典人甲並得分別為乙、丙提存典價之差額各一百萬元。爰增訂第二項。   四、轉典為典權人之權利,非出典人所得過問,然究不能因此過度增加出典人之負擔,故若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者,為避免增加出典人行使回贖權之困難,爰於第三項明定前二項規定亦適用之。

  • 請求權人名詞
  • 提存名詞
(09901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轉典後,出典人回贖時究應向典權人抑轉典權人為之,原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按行使回贖權時原應提出原典價為之,然轉典後,可能有多數轉典權存在,為避免增加出典人行使回贖權之負擔,及向典權人回贖,而其未能塗銷轉典權時,出典人若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須再次提出典價,恐遭受資金風險之不利益,爰於第一項明定,出典人回贖時,僅須先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典權人即須於相當期間內,向其他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嗣出典人提出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始塗銷其典權。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為保障出典人之利益,特賦予出典人得提出於原典價範圍內之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之權利。   三、出典人依前項規定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時,原典權及全部轉典權均歸消滅。惟轉典價低於原典價或後轉典價低於前轉典價者,應許典權人及各轉典權人分別向出典人請求相當於自己與後手間典價之差額,出典人並得為各該請求權人提存該差額,俾能保護典權人與轉典權人之權益,而符公平。例如:甲將土地一宗以一千萬元出典於乙,乙以九百萬元轉典於丙,丙復以八百萬元轉典於丁。乙、丙、丁如仍有回贖權時,甲依前項規定以最後轉典價即八百萬元向丁回贖者,乙之典權及丙、丁之轉典權均歸消滅,乙、丙就自己與後手間各一百萬元之典價差額,均得向甲請求返還。出典人甲並得分別為乙、丙提存典價之差額各一百萬元。爰增訂第二項。   四、轉典為典權人之權利,非出典人所得過問,然究不能因此過度增加出典人之負擔,故若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者,為避免增加出典人行使回贖權之困難,爰於第三項明定前二項規定亦適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24-1 條規定:「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2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