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4-2 條(典權存續之租賃關係)
- 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
- 2.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3.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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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24 條之 2 規定,房地同屬一人僅就一方設定典權時,當事人間推定有租賃關係;典期屆滿致房地各異主時準用法定地上權,建物不會被拆除。
Q · 只把地典出去、房子留著自己住,房子跟地的關係怎麼算?
依民法第 924 條之 2 第一項,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而僅就土地設定典權時,典權人(用地的一方)與建物所有人之間,在典權或建物存續期間推定為租賃關係。房主對地主付租金,地主必須容忍房子存在不能趕人。租金談不攏依第二項可請求法院判決定之;典期屆滿無力回贖致房地各異主時,依第三項準用第 838 條之 1 法定地上權,房子不會被拆除。
白話解讀
假設你有一塊地,上面蓋了自己的房子。你急需一筆錢,把「地」典給別人(典權是一種古老的融資工具:你拿錢,對方在期間內可以使用收益你的土地,期滿你還錢就能贖回)。但是房子還是你的。問題來了:對方用了你的地,但房子是你的,你們兩個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沒有 924-2 條之前,這是法律真空,經常鬧上法院。這條法律直接拍板:視為租賃關係。房子歸誰、地歸誰、房子的人要不要付租金給地的人、地的人可不可以趕房子,這條一次全部處理。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如果出典人沒錢回贖,地被典權人拿走所有權,原本一家人的地跟房變成兩家人的,這時候準用 838-1 條「法定地上權」,房子不會被強制拆除。這是保護你辛苦蓋的房子不會因為一時週轉不靈就消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4 條之 2 規範房地同屬一人僅一方設典時的當事人關係,建立三層保護機制:第一項推定租賃關係解決使用界線;第二項授權法院定租金避免私了僵局;第三項準用第 838 條之 1 法定地上權保障建物不被強制拆除。本條於民國 99 年(2010 年)增訂入法,填補實務長年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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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跟抵押到底差在哪?為什麼要用這麼麻煩的東西?▾
抵押是你拿不動產當擔保借錢,你照常使用,到期還錢;還不出來房子被拍賣,你拿到拍賣價扣除債務的餘額。典權是你直接讓對方使用收益你的不動產,拿到一筆錢,到期你還錢就贖回(911條);還不出來不動產就歸對方(923條),沒有拍賣折價。對急需現金又不想被追著每月還款的人,典權壓力小很多。內行人提示:典權在民國 110 年左右開始有復甦跡象,因為利率和土地價值飆漲讓這個工具重新被律師注意到。
Q2如果我是出典人,房子一定要付租金給典權人嗎?能不能寫明免租?▾
可以寫明免租,契約自由。924-2 條是「推定」有租賃關係,推定的意思是「如果你們沒約定,法律幫你們預設」。你們有明確約定免租金或象徵性租金(例如一年一元),法院會尊重你們的約定。內行人提示:但免租金的約定必須寫進書面契約,口頭約定事後極難證明,家族成員間尤其容易變調,書面是保命符。
Q3民法 924-2 條是什麼?▾
處理房地同屬一人僅一方設典時的當事人關係,建立推定租賃 + 法定地上權雙層保護。
Q4什麼是典權?▾
支付典價而占有他人不動產使用收益的物權,到期還錢可贖回,逾期視為絕賣移轉所有權。
Q5什麼叫推定租賃關係?▾
法律為填補當事人未約定的關係,預設視為租賃以保障雙方權利義務;當事人有明確約定可推翻推定。
Q6法定地上權是什麼?▾
因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之地上權,無須當事人合意,保障建物所有人不被強制拆屋。
Q7典權怎麼設定?▾
簽訂典權契約 →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典權設定登記 → 繳納印花稅及登記費 → 典權生效。
Q8924-2 條的租金怎麼決定?▾
優先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依第二項聲請法院判決定之,由法官斟酌市場行情。
Q9典期屆滿沒錢回贖怎麼辦?▾
依 923 條典物所有權移轉典權人,但本條第三項準用 838-1 條,建物有法定地上權不被拆除。
Q10怎麼證明免租金約定?▾
書面契約明確寫明,口頭約定極難舉證,家族成員間尤其需要書面保命符。
Q11典權 vs 抵押權哪個有利?▾
典權無每月還款壓力 + 違約無拍賣折價,但需放棄使用收益;抵押保留使用但有按月還款義務。
Q12典權 vs 不動產租賃差在哪?▾
典權是物權有絕對效力可對抗第三人,租賃是債權僅相對效力;典權須登記,租賃 5 年內不必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典權 | 抵押 | 租賃 |
|---|---|---|---|
| 資金取得 | 一次取得典價,無每月還款壓力 | 貸款撥款,須按月還本付息 | 無資金取得,僅收取租金 |
| 使用收益權 | 典權人取得使用收益權 | 抵押人保留使用收益 | 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 |
| 違約處理 | 到期未贖直接所有權移轉,無拍賣折價 | 拍賣抵押物,可能折價 | 終止契約收回標的 |
| 登記要求 | 須設定登記(民 758) | 須設定登記 | 不動產租賃 5 年以上始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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