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03 條(租賃收回基地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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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450 2
不定期限租賃,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But 房屋或土地租賃
特別法:土地法100 or 土地法103
收回房屋或土地的限制
jjcchi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適用定期及不定期租賃之情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